婚礼入场过程未拍全,夫妇诉婚庆公司索赔
2013-02-13 01:0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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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夫妇诉称,他们与李某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中,约定由李某的公司负责婚车、婚礼、司仪以及摄像、刻盘,并交付定金2000元。但婚礼中的重要情节,如新人入场、主婚人及新郎讲话等内容却未能录制。夫妇认为,李某的行为使婚礼特定纪念品中的重要情节永久灭失,给他们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,故起诉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、退还服务费4000元,并双倍返还定金。
    李某辩称,由于原告方亲属不慎将摄像机绊倒,导致没录上。李某认为退还所有费用不合理,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    庭审最后,李某称录像缺失部分可以协商,但最多赔偿1600元。原告方则不同意调解。此案没有当庭宣判。
